各县(市、区)水利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河道采砂规划工作的通知》(水办水管〔2017〕1号)要求,现就河道采砂规划审查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和水办水管〔2017〕1号文要求,县级编写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先进行县级审查,并征求同级国土、环保、交通、游发委、海事、规划等部门意见,经修改后再按市水利局玉水工管〔2017〕2号文要求上报(征求意见作为报告附件一并装订)。
二、请编制单位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要求编写,特别是可采区规划,应根据规划原则、实地勘测成果对每一个可采区范围、砂层厚度、年度控制采砂量;采砂机具类型、数量、采砂作业方式;堆砂场和弃渣场布设地点、数量、范围及弃料处理方法有一个详细描述,增加规划的可操作性。
三、目前只有陆川县、兴业县完成河道采砂规划(送审稿),其他县(市、区)务必加快工作进度,按要求上报我局审批。
玉林市水利局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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