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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水利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自查报告

2021-11-16 18:50     来源:玉林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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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2021年全市政府工作要点,玉林市水利局明确目标、找准定位、认真履职,认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我局今年以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工作情况汇报以下:

一、工作开展的主要情况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是规范权责到位。为完善水利系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责任落实、规范公正,我局组织编制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等一系列规范性清单,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20209月份,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0]6)精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玉林市政府开展了市直部门权责清单重新调整修订工作。我局对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等权力进行了全面梳理,经梳理,我局的行政执法职权包括行政许可审批17项,行政处罚74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检查4项,其他行政权力5项。其中,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由我局执行,行政处罚事项委托局属二层单位执行。

二是公示公开“三项制度”。为更好的规范执法行为推行三项制度,配合放管服工作的开展,我局在门户网站广西玉林市水利局网站网上将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公示公开、向公众公布权责清单,对行政权力运行逐一制作流程图,查找廉政风险点,并全面制定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全力打造公开、公平、高效、便民的服务机制。

1.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

1)配合市大数据局推进实施清单规范化。我局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门户、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部门网站等多渠道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要实现同源一致;实施清单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八统一要求。

2)扩大政务服务覆盖面。除因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取消、调整、下放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导致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数量减少外,我局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数量为45项,不少于2020年数量。

2.提升线下政务服务便利度

1)全面推行承诺审批。我局配合市大数据局制定了承诺审批事项基础目录,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列入承诺审批目录,规范承诺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更新承诺审批事项实施清单,明确承诺审批方式。目前我局即办件数量为9,占全部政务服务事项的20%

2)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三集中,三到位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进驻单位对窗口充分授权,指定专人作为进驻窗口首席代表,负责本部门审批事项的组织实施。实行一窗受理制度,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综合窗口服务模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3.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

1)大力推进全程网办推进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决定公开、收费、咨询等环节全流程在线办理,我局的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可办占比达到100%

2)优化一表申请功能。我局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均实行一窗受理

3)配合市大数据局推动自助办”“智能办

4.深化政务服务满意度评价。

1)完善好差评机制。做好我局政务服务事项好差评工作,满意率为100%

2)提升政务服务满意度。我局政务服务满意率达到100%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记录是规范执法办案的基础和保障,是执法程序的必然要求。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照片等记录方式记录办案执法全过程。同时完善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今年我局没有行政处罚案件。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我局于2017630制定了《玉林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度的出台,加强了我局法制审核的力度。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主要由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承担。

今年我局没有行政处罚案件的,也没有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决定。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这一项工作目前我局还没开展,下一步和自治区水利厅政策法规处沟通后再着手进行。

二、建立、完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一)健全的行政执法制度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基础

我局在梳理行政处罚白由裁量项目,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的相关制度。有了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才能更好的规范执法行为,我局结合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并依据我局实际,2017126出台了《关于印发〈玉林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等四个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玉水〔201775号),该制度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水行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现了自由有度,裁量有据,有利于避免因法律法规的模糊造成执法不公现象。同时相继建立了玉林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玉林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玉林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玉林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玉林市水利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措施为我局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提供了保障和监督,从而使水行政执法队伍有制可依,违制必究,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实效

为使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我局还对局属执法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结合我局行风评议于效能建设,采取明察暗访、电话了解、调阅行政执法案卷等各种形式,加强对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局秘书科制定了岗位目标责任制,适时组织对水行政执法支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纳入年度局机关效能建设绩效考核。严格遵循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集体审理,教育优先的原则,对于违法行为符合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玉林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等四个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对工作不力或者不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要追究行政执法有关人员的责任,从而有效地推动了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至目前为止,我局不存在裁量不适当和明显有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发生,也从未有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的行为。

三、存在问题

我局推进三项制度和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上级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进展不平衡。由于受各方面因素制约,局属各科、站推进步伐不齐。二是部分领导对行政执法概念理解有偏颇。认为只有行政处罚才是行政执法,导致各单位对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执法案件未归档形成案卷。三是办案人员执法水平有待提高,执法取证工作开展不够深入,缺乏必要的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材料支撑。有些办案人员文字功底不深,案件的表述不够很全面准确,案件的描述记载的比较简单。四是缺少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执法装备,影响了执法全过程记录。除个别县外,各大队均无专项执法车辆,下乡经费不足,严重影响执法工作开展。五是调查取证难、送达法律文书难。涉水违法人员一般背景比较复杂,在执法工作过程中,当事人多数采用躲避等方式,不接受调查,调查取证工作困难极大,有些案件需要十多次到现场,方能取证。完成取证后当事人拒签收文书,当地村干部怕报复,一般不敢提供旁证。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改进措施

1.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一是组织执法人员学习与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保证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与其承担的执法任务相适应。二是建立和完善各项业务培训制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并将培训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

依托玉林市政府九洲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心任务,以南流江、北流河、九洲江三大河流非法采砂治理为工作重点,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3.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水法律法规意识。大力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学习和宣传工作。

我局将加大水利综合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多方联动机制,强化巡查力度,确保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水利行政处罚程序和行为,着力提高本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更新理念,转变职能,强化薄弱环节,在严格执行上下功夫。按照三项制度工作要求,努力做到细致、精致、极致,进一步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果,切实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融入到工作的方方面面,努力构建职能科学、权责公开的法治机构,力争把三项制度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玉林市水利局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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