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从何时生效实施?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即自2020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行政法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3.农民工的定义?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4.农民工的权利有哪些?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5.农民工的义务有哪些?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6.农民工工资的定义?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7.农民工工资能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吗?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8.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农民工工资?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9.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约定?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10.农民工工资支付日期如何约定?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11.用人单位如何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多少时间?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并至少保存3年。
12.工资清单是否要给农民工本人?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13. 为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农民工证据不足问题,《条例》对劳动用工作了哪些原则性规定?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14.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农民工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农民工一是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15.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17.用人单位将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发生欠薪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18.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19.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20.用人单位被依法取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玉林市水利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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