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21修正)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管理工作,草拟了《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送审稿)。
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21修正)》,修正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无名、无主遗体的骨灰,从依法火化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处理。”与我市现行的《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3个月,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按无主骨灰自行处理。”的内容有冲突。对殡葬服务工作造成被动,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为了规范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理顺工作中的政策衔接问题,2022年12月30日我局派工作组到玉林市殡仪馆和博白县殡仪馆对殡葬服务保障和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执行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全文可行性、修改情况进行了详细研究。特别是针对第十条内容在工作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矛盾等进行了调研。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玉林市殡仪馆和博白县殡仪馆对无人认领尸体骨灰保存期都超过一年以上,最长的存放期达6年以上。在现实工作中我市现有的两个殡仪馆都未执行过无人认领尸体骨灰3个月就自行处理的规定,因此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内容修改在现实操作中无任何障碍。我局组织市、县殡葬管理机构以及有关法律专家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全文进行了评审,经评审除《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内容外,其他条款仍具备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意见采纳
2023年5月5日至10日我局对修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内容,分别征求了市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意见,除市司法局反馈对《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内容进行修改的函(征求意见稿)》的初审意见书(玉司法初审〔2023〕11号)外,其他部门均回复无意见。我局经研究,分别采纳了市司法局意见,并形成了《关于修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5月12日至25日在市民政局官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公众意见。经征求,社会公众无意见反馈。2023年6月21日我局将《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送审稿)》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2023年6月26日市司法局回复了玉司法规审〔2023〕19号对《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三、目标任务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内容进行修改。通过《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内容的修改,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理顺工作中的政策衔接问题,促进全市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将《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3个月”的期限,修改为“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6个月”。
五、涉及范围
涉及范围是玉林市辖区内的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工作。
六、惠民利民举措
《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修改后,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时间更长,便于跨省或信息不通的群众前来认领骨灰,利于维护群众利益,进一步体现政策的人性化。
七、新旧政策差异
《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修改后,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期由3个月,延长到6个月,更利于维护群众利益。其他和原来条文内容保持不变。
文件下载:《关于修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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