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行洪及生态用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玉林城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林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本办法所称防洪工程,是指玉林城区南流江、清湾江河道及两岸用于防洪排涝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包括河道、防洪堤、堤顶道路、防洪墙、护岸、护堤地、涵闸、涵管、陂坝、水文监测及其配套设施等。
前款所称玉林城区南流江、清湾江河道,是指南流江自云良坝起、清湾江自二环北路起,至玉州区与福绵区交界处的河道。
第三条 在玉林城区防洪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与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玉林市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玉州区人民政府和防洪工程所经地段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协同做好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防洪抢险工作由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统一部署和指挥。
第六条 玉林市南流江防洪工程管理中心是玉林市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玉林城区防洪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监测及保护工作,做好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并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七条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依据城市规划可采用堤路结合方式建设。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玉林城区防洪工程堤顶道路的管理,保证道路完好,确保防汛抢险的通畅。
防洪堤道路及堤顶灯、绿化美化、堤顶及周边环境卫生等管理职责,分别由城市管理和城区(市直园区)、园林、环卫等单位负责。
第八条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玉林城区南流江和清湾江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行洪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防洪堤及堤顶道路属于防洪工程管理范围,防洪堤背水面堤脚线以外十五米以内为防洪堤保护范围;
(三)南流江、清湾江的拦河闸坝两端各五十米以内为工程管理范围,上、下游各一百米以内为工程保护范围。
第九条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交通、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界定并树立界桩。
第十条 玉林市城区防洪排涝规划确定的南流江和清湾江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防洪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为防洪规划保留区。
防洪规划保留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防洪工程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涉及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的,有关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的防洪安全监督,不得进行危害玉林城区防洪工程安全运行的活动。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其开发利用不得危害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设计方案报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使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并接受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利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停放机动车辆的,应服从交警部门及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四条 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防洪堤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爆破、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二)在行洪河道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其它影响防洪工程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涵闸闸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修筑越堤道路,不得挖低堤顶。
第十八条 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防洪工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 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须向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条 临时使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或水域的,应经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使用过程对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毁损或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属国有资产,其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除险加固、度汛应急、水毁修复所需资金纳入市政府财政年度预算。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定期向发改、财政、编制等部门报告防洪工程管理维护情况,达支付条件后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请款材料,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4〕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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