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2017-12-29 15:52
来源:市水利局
作者:市水利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河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情况,强化责任落实和协调联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厅发〔2017〕27号)、《中共玉林市委员会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发 〔2017 〕 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玉林市河长制信息的采集、交换、通报、公开、共享工作。
第三条 玉林市河长制信息的具体种类、详细内容、传输方式、存储格式等共享具体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另行规定。
第四条 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玉林市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重大事项应提请玉林市河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五条 玉林市河长制信息应当在玉林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开,并利用公共传播媒体和宣传广告、公示牌等方式发布。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 河长制信息公开一般包括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库基础属性信息及管理保护动态信息,河长制工作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等。
第七条 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及时上网公开;河长制工作情况实时公开;河库管理保护情况适时更新,且应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第八条 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玉林市政府官方网站河长制工作信息发布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三章 信息通报
第九条 信息通报以玉林市河长会议、河长制工作简报、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
第十条 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或敏感涉水事项信息,须经相关县(市、区)或玉林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批准,在适当范围内以一定形式通报。
第十一条 通报信息内容为县(市、区)和玉林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
(一)对上级有关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三)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先进经验等创新、特色和亮点工作;
(四)对重点督办事项的整改要求、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五)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危害河库管理保护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七)考评结果、奖励与考核问责情况。
第十二条 玉林市河长制信息原则上每个月通报1次,于每月8日前通报上个月的情况。重要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十三条 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承办玉林市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并对通报内容审签。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玉林市河长制信息共享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十五条 信息共享内容主要包括河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信息,以及直接或间接影响河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共享信息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两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信息;可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信息。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因其履行职责需要均可使用共享信息。
第十七条 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自治区要求组织建立和统一管理玉林市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统筹协调河库管理保护共享信息数据交换与存取技术规则等工作,信息使用部门和社会公众按权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十八条 玉林市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维护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现有系统的运行维护,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
第十九条 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提请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授权,使用部门按授权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河长制信息共享要求提供应共享的河长制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加强对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好信息共享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应逐步完善共享信息采集、传输、审核、发布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玉林市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信息公开、通报及共享情况。
第二十四条 玉林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通知整改;被通报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确有困难的需给出书面情况说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玉林市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一)未按规定要求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二)向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未及时更新或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未经共享信息提供单位同意,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非公益性活动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