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6 00:00
来源:市水利局
作者:赖少杰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珠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4条,3个附录,分别是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条文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办法适用的范围。
2. 划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
3. 明确对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单位的申请要求。
4. 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提交的材料。
5. 规定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受理,包括是否受理、受理期限、组织专家评审、涉及他人的进行告知、听证。
6. 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形。
7. 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试运行期间和正式投用前的要求。
8. 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9. 发生紧急情况处理措施。
10. 入河排污口设置标志牌的规定。
11. 明确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排污口的法律责任。
12. 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对设置排污口行为具有监督。
三、《办法》施行时间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