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3 00:00
来源:市水利局
作者:赖少杰
一、制定的目的
为规范玉林市水功能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我市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开展。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了《玉林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4条,包括:
1. 办法适用的对象和水功能区的定义。
2. 划定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管辖范围。
3. 确定水功能区划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
4. 明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各自职责。
5. 要求水功能区要设立标志,包括设立权限和设立内容,严禁毁坏、擅自移动和挪用。
四、办法施行时间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