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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河长会议制度

2017-11-08 20:45     来源:市水利局     作者: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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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玉林市河长制工作,切实履行好玉林市河长会议职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厅发〔201727号)、《中共玉林市委员会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发 2017 6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玉林市河长会议的组织工作。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河长会议制度。

第三条 玉林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编委办、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林业局、卫生计生委、旅发委、法制办、工商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政市容局、水文水资源局、玉林海事处等21个部门组成。会议由玉林市总河长或玉林市河长主持。

玉林市总河长主持召开的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玉林市河长主持召开的会议,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成员单位成员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玉林市总河长或河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玉林市河长会议由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组织。

第四条 玉林市河长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

(二)协调解决河库管理保护、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项;

(三)统筹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

(四)协调解决部门之间、县(市、区)之间有关河库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

(五)部署开展综合考核工作。

第五条 玉林市河长会议遵循如下工作规则:

(一)会议频次。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它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玉林市总河长、河长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开展调研、督导、考核等有关工作。

(二)议题提出。由会议成员单位提出议题报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或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玉林市总河长、河长批示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三)提议要求。提交玉林市河长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送审书面材料。遇有意见分歧的,由提议单位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要将有关意见和理由在送审材料中说明清楚。

(四)议题确定。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将有关单位提出的议题按轻重缓急列出清单和审议时间计划,报请玉林市总河长或河长确定。

(五)会议筹备。玉林市河长会议议题确定后,由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通知议题单位按要求准备会议材料。由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制定会议方案并按程序报请玉林市总河长或河长审定后,按经审定的方案筹备。

第六条 会议基本议程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安排;

(二)议题单位汇报。玉林市河长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会议议题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三)会议审议。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

(四)会议记录。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五)会议决议。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议题作出决定;

(六)会议纪要。由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审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经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玉林市总河长或河长综合讨论意见作出的会议决定,应以印发会议纪要形式最终形成会议决议。

第八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玉林市总河长或河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相关县(市、区)总河长、河长、玉林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承办,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玉林市总河长或河长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由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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